那口井在永安坊的南巷尽头。
沈约到的时候井口围着七八个人,蹲的蹲站的站,都在往井里看。一个老头趴在井沿上,用一根绑了桶的绳子往下放,桶碰到水面的声音从井底传上来,闷闷的,像有人在地底下敲了一声鼓。桶提上来,老头把桶搁在地上让大家看。
水是紫的。
浓重的、几乎发黑的紫色。桶壁上挂着一层滑腻的紫色液体,像浓墨。沈约凑近闻了一下,一股辛辣的涩味冲上来,是某种植物染料长时间浸泡后发酵的酸臭。
老头叫陈老四,六十多岁,种了一辈子菜。他家的菜地紧挨着这口井。井是公井,整条南巷十几户人家共用。浇菜、洗衣、做饭,全靠它。
“三天前开始的。”陈老四把桶翻过来倒掉,紫色的水泼在地上,在黄土里洇出一大片暗色。“我早上来打水浇菜,一桶提上来,紫的。我以为是什么东西掉进去了,又打了一桶,还是紫的。找坊正来看了。坊正说不知道。”
沈约问紫水是从什么方向渗过来的。陈老四蹲在井口,用手指在井沿上划了一下,指向北边。
“井底的石缝在北面裂了一道口子。水从那个口子渗进来的。”
北面。沈约站在井口往北看。南巷往北走出去就是永安坊的主街。主街对面是一排铺面,她看见了一面招幌,蓝底白字,写着“刘记染坊”。
沈约绕到主街去看了看。染坊的门面不大,但后院很深,从巷子的侧面能看见院墙后面晾着几十匹布,赤橙黄绿紫,一排一排挂在竹竿上,远远看去像一面巨大的彩屏。院墙底下有一道排水沟,水沟里的水是深紫色的。
她蹲在排水沟边上看了一会儿。水沟的走向是从北往南,从染坊的后院流出来,沿着院墙根往南走,到巷口拐了一个弯,消失在地面下。地面下是暗渠,暗渠的方向跟陈老四那口井的位置对上了。
她回到井口,把情况跟陈老四说了。陈老四骂了一句,他的骂法很老派,不带脏字,但声音大。
“我知道是他家的水,我不是不知道,二十年了,他家开在那里二十年了,以前也排水,但以前的水没这么紫。以前是淡的,地面能吸掉。今年不知道怎么了,水变浓了。我去找过他,他说他在这里做了二十年生意,以前没人说过,凭什么现在说?”
沈约听到“二十年”这个数字的时候,脑子里开始翻法条。
二十年在唐律里,这是一个有意义的数字。
《杂律》里有一条关于田宅占用的规定:“诸占田宅不毁者,满二十年,不得追还。”意思是一个人占了别人的田或宅子,如果对方二十年没有告,就算默认了,不能再追。有人把这个逻辑叫“时效”,不是原主放弃了权利,是法律认为二十年的沉默等于同意。
刘记染坊在这里做了二十年。二十年来排水都排在那条暗渠里。陈老四和南巷的人没有告过。如果刘掌柜引这条法,你们默认了二十年,现在不能翻旧账。
但沈约在脑子里把这条法转了一圈以后,发现了一个缺口。
这条法管的是“田宅占用”,占了地。刘掌柜没有占陈老四的地。他占的是水。占水跟占地不是同一件事。
她又想到了另一条。《杂律》里关于污损的规定:“诸于官私道路及沟渠内堆积秽物者,杖七十。”这条管的是在公共道路和沟渠里倒脏东西。染坊的废水排进暗渠,暗渠是公共设施。在公共沟渠里排放废水,跟在公共道路上堆秽物,性质是一样的。
但她不确定“秽物”这个词能不能涵盖染料废水。秽物一般指的是垃圾、粪便之类的固体物。液体算不算?
她翻疏议。疏议写的是:“秽物者,凡污秽之物皆是。”
凡污秽之物皆是,范围很大。紫色的染料废水算不算“污秽之物”?如果它把一口公井的水变成了紫色的、不能喝的、不能浇菜的,那它就是污秽之物。
但刘掌柜可以说:我排的不是秽物,是清水。清水经过了染缸,带了点颜色而已。颜色不是秽物。水还是水。
沈约想了半天,她换了一条路。
她不从“排放”这个角度入手了。她从“损害”入手。
《杂律》里还有一条:“诸毁坏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,各计赃准盗论。”损坏别人的东西,按照损坏的价值比照盗窃来处理。
陈老四的井,不是他个人的井,是公井。但公井归坊里共管,坊里十几户人家都有使用权。染坊的废水渗入公井,导致井水不能用,这相当于毁坏了公井的使用价值。毁坏公共设施,按“毁坏人器物”论。
她在纸上写了一段话:刘记染坊排放之废水经暗渠渗入永安坊南巷公井,致井水变色不可食用。依《杂律》“毁坏人器物”条,染坊之排放行为损害了公井之使用价值,应当承担修复费用。又依《杂律》“沟渠内堆积秽物”条,染坊将废水排入公共暗渠,亦应受罚。
但她知道这只是一半。罚了以后呢?刘掌柜交了罚金,明天还是继续排。公井修好了,水还是紫的。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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