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现代言情 > 把比格丢进霸总世界 疯狂星期八

57.第 57 章

小说:

把比格丢进霸总世界

作者:

疯狂星期八

分类:

现代言情

乐乐以为,上次被市监局调查已经是他狗生中最离谱的法律遭遇了。一条比格犬,因为“非法经营私人侦探业务”被调查,这件事本身就够写成一本小说的了。但他错了。生活总是比小说更离谱,因为他现在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、更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法律问题——有人告他“侵犯肖像权”。

对,肖像权。一条狗的肖像权。

事情是这样的。乐乐不是当上城市形象大使了吗?不是拍了那个“这座城市,因你而暖”的海报吗?不是那张他叼着金色牌子、舌头伸在外面、眼睛眯成一条缝的照片吗?那张海报火了之后,各种商家开始未经授权使用乐乐的照片。有家宠物店把乐乐的照片印在了店门口的广告牌上,配文是“乐乐推荐的狗粮,你家狗狗值得拥有”。乐乐从来没有推荐过那款狗粮,他甚至没吃过那款狗粮,他连那款狗粮长什么样都不知道。还有一家宠物医院把乐乐的照片印在了宣传单上,配文是“乐乐信赖的宠物医院,你家宝贝的健康守护者”。乐乐确实去过那家宠物医院——陪大福做手术的时候去过,但他没有“信赖”它,他只是在那里蹲了几个小时,紧张得尾巴都没摇过。最过分的是有一家狗肉店——对,狗肉店——把乐乐的照片印在了招牌上,配文是“乐乐说:这家店的肉真香”。乐乐看到那张照片的时候,整条狗都不好了。他从来没有进过狗肉店,他连狗肉是什么都不知道,他只知道狗是人类的朋友,不是人类的食物。如果他进了狗肉店,他不会说“肉真香”,他会说“救命”。

沈念看到那张狗肉店的招牌时,气得手都在发抖。她让顾行之帮忙发了律师函,要求狗肉店撤下乐乐的招牌。狗肉店的老板收到律师函之后,做了一件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事——他反诉了。他反诉乐乐“侵犯肖像权”。他的理由是:乐乐是公众人物,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该属于公众,不属于乐乐本人。他用乐乐的照片是“为了公众利益”,是为了“让更多人知道狗肉的美味”。乐乐听到这个理由的时候,歪着脑袋,耳朵竖着,嘴巴微微张开,露出了一个类似于“啊?”的表情。他想说:狗肉的美味跟我有什么关系?我是一条狗,你用我的照片去宣传狗肉,这不等于用人参的照片去宣传萝卜吗?不对,这个比喻不太对,但意思差不多。

沈念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,在客厅里坐了很久。乐乐趴在她脚边,把下巴搁在她的膝盖上,尾巴一下一下地摇着。他在想,这个世界到底怎么了?他只是一条狗,他只想安安静静地在院子里晒太阳、啃磨牙棒、偶尔帮人找找猫找找钱包。他不想上法庭,不想打官司,不想被当成“公众人物”来对待。他连“公众人物”是什么意思都不太懂,他只知道“公众”是很多人,“人物”是人,他是一条狗,他不属于这个范畴。

但官司还是来了。乐乐作为“被告”,需要出庭。这次他没有穿那件小西装,因为他觉得在狗肉店老板面前穿西装太给他面子了。他穿的是那件蓝色的小马甲,胸口绣着金色的“乐”字。他觉得这件马甲比小西装更适合他,因为它不勒脖子,而且颜色好看,蓝色衬得他的白毛更白了。

法庭还是那个法庭,法官还是那个法官——就是上次审顾衍之案子的那位。法官看到乐乐走进来的时候,表情没有任何变化,因为他已经习惯了。上次乐乐在证人席上摇了半天尾巴,法官一句“证人,你能听到我说话吗”成了全网热梗,法官大概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,这次不管乐乐做出什么离谱的事情,他都不会惊讶。

狗肉店的老板坐在被告席上——不对,他是原告,他坐在原告席上。他是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,胖乎乎的,脸圆圆的,看起来不像坏人,但做的事情跟好人完全不沾边。他看到乐乐的时候,目光躲闪了一下,大概自己也觉得用一条狗的照片去宣传狗肉有点过分,但他没有撤诉,因为他觉得自己有“法律依据”。他的律师是一个年轻的男人,戴着眼镜,看起来很斯文,但说话的时候语气很冲,像是在参加辩论赛。“法官,我的当事人使用乐乐的照片,是为了商业宣传。乐乐是公众人物,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。我的当事人没有恶意,只是想让更多人知道狗肉的好处。”

沈念的律师是顾行之。他站在乐乐旁边,穿着一件深灰色的西装,头发梳得一丝不苟,表情严肃得像在参加一场很重要的考试。他没有看狗肉店的老板,也没有看对方的律师,他看的是法官。“法官,乐乐不是公众人物。乐乐是一条狗。狗没有肖像权这个概念,因为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,而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‘人’。对方使用乐乐的照片,不构成侵犯肖像权,因为乐乐根本不存在肖像权。但这不代表对方的行为是合法的。对方使用乐乐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,未经乐乐监护人的许可,涉嫌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。同时,用一条狗的照片去宣传狗肉,涉嫌违反公序良俗。”

乐乐蹲在地上,听着顾行之说话,尾巴轻轻地摇着。他不太懂那些法律术语,但他听懂了“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‘人’”这句话。他觉得这句话说得对,他确实不是人,他是一条狗。但他是一条有名字、有家、有朋友、有客户的狗。他不是任何人的“财产”,不是任何人的“工具”,不是任何人的“公众人物”。他是乐乐,是探长,是哥哥,是导演,是城市形象大使。这些身份不是法律赋予的,是自己挣来的。

法官听完双方的陈述,沉默了一会儿。然后他说了一句让全场都安静下来的话。“本案的焦点不是乐乐有没有肖像权,而是狗肉店使用乐乐的照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。关于肖像权的问题,本庭认为,乐乐作为一条狗,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‘人格’,因此不享有肖像权。但乐乐作为一只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的动物,其形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。未经其监护人许可,擅自使用其形象进行商业宣传,涉嫌不正当竞争。同时,用一条狗的形象宣传狗肉,涉嫌虚假宣传和违反公序良俗。”法官顿了顿,看了看狗肉店的老板,又看了看乐乐。“本庭判决如下:被告——不对,原告——狗肉店老板,立即撤下所有含有乐乐形象的广告,赔偿乐乐监护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万元,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。”

乐乐听到“五万元”的时候,耳朵竖了一下。五万块,能买多少三文鱼饼干?他算了算,一包三文鱼饼干大概二十块,五万块能买两千五百包。一天吃一包,能吃六年多。他想到这里,尾巴不自觉地摇了一下。但很快他又觉得不对,这不是钱的问题。这是原则问题。他的照片不能用来宣传狗肉,不是因为钱,而是因为他是狗,狗不应该被吃。

狗肉店的老板听到判决结果,脸色很难看。他张了张嘴,想说什么,但看到法官的表情,把话咽了回去。他的律师低着头,收拾文件,没有看他。乐乐看着狗肉店老板的样子,心里没有快感,也没有同情。他只是觉得,这个人大概从来没有养过狗。如果他养过狗,他就会知道,狗不是食物,是朋友。朋友的脸不应该出现在狗肉店的招牌上。

从法院出来的时候,门口围了一群记者。他们看到乐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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